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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商业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复制

录入时间:2000-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2000信息】 税务人员到某公司调查一宗以前与该公司 有业务往来的另一家公司的税务违法案件时,对该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要求复制一 份回去。由于这些资料涉及该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该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 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照相和复制。第三十六条规定,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该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 保守秘密。因此,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必须无条件地让税务机关对有 关资料进行复制。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检查人员对你公司的商业秘密 有责任保密。(k200009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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