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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录入时间:2000-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0信息】 一、山西省制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再就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有哪些目的? 答: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 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1998]40号) 精神,围绕山西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力度,充分发 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山西省地税局会同山西省劳动厅制定了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规范 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减税、免税管理,为下岗职工和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服 务。 二、本办法适用于哪些下岗职工和企业? 答:(一)持有山西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各级劳动部门签发的《山西省企业职工下 岗待工证》,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 (二)领取营业执照半年以内,持有《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的国有企业再 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 (三)吸纳录用下岗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三、如何对下岗职工进行确认? 答:下岗职工是指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 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即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 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 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 持有《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的人员。 四、哪些人员不能确认为下岗职工? 答:对于办理了停薪留职、提前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转岗分流、自办经 济实体、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手续的职工,不能确认为下岗职工。 五、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一)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减免税规 定。 属于缴纳营业税的业户,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在2年内免 交税务登记费用,并给予每月免征应纳税额200元的照顾。 (二)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减免税规定。 1.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2.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 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3年。 3.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下岗职工)或安置下岗职工 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日起。免征营业 税3年。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5.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的范围主要是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具体为: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 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 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三)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减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开业之日起,下岗职工达到企 业职工总人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达到30% 不达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如何办理减税、免税申请的手续? 答:(一)下岗职工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应税项目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 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 税申报手续和办理减免税申请: 1.本人《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 2.本人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3.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国有企业吸纳录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 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1.所录用的全部下岗职工的花名册及其《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 2.下岗职工原所在企业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企业职工人数及其花名册; 4.企业与所录用的下岗职工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3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 同;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持上述1、2、3、4项材料报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连同第5项材料报 主管税务机关。 七、对税务机关办理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减免有哪些要求: 答:(一)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为 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下岗职工和企业,要简化手续,随时受 理下岗职工和安置下岗职工企业的免税申请,尽快给予办理。 (二)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 权限执行,不得越权和擅自扩大减税、免税的范围。 (三)减、免税实行逐年审批办法,即减、免税1年期满后由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 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下岗职工的税务登记时,应单独建立《下岗职工税务登 记底册》强化管户管理,做到县、所、专管员三级对下岗职工的税务管理底子清、情 况明。 (五)发现作假骗取国家减免税的,除应追补减免税外,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本办法何时生效?执行到何时停止? 答: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到2003年12月31 日。                          (aw2000080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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