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纳税问答
录入时间:2000-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0信息】 一、什么是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
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以下简称资金利息所得),是指个人股东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存入证券机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而取得的利息收入。这里所指的证券机
构系指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各类证券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所属营
业部。
二、谁是资金利息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证券机构开立个人股东账户、存入人民币、外币并取得利息所得的个人,为
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资金利息所得按什么税目、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资金利息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款“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每次取得的资金利息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结付的资金利息全额)×适用税率20%
四、资金利息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怎样征收、缴纳?
资金利息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控管方式征收、缴纳,即由证券机
构在向个人股东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凡办理结付资金利息的证券机构,为资金利息
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五、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由哪个税务部门具体负责?
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具
体负责。
六、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由支付利息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管
理,扣缴义务人应当怎样履行扣缴义务?
1、凡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体从事人民币、外币个人股东证券交易业务
的证券机构,负有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2、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股东资金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登记申报手续,填报《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申请表》。
3、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股东结付资金利息(包括结息日结息和个人股东销户时结
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前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个人股东资金账户资金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的其他有关资料。
4、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在客户对账单上注明已扣缴税款数额。
注明已扣税款数额的对账单,视同完税凭证。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开具代扣代缴税
款凭证。
5、扣缴义务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
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加收的滞纳金。 (ap200008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