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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变更纳税义务不变

录入时间:2000-08-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3/2000信息】 最近,税务机关在对纳税户检查中发现, 一些纳税人为逃避纳税义务而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以为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企业以 前所欠税款就可以一笔勾销,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 行规定》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经国家授权 的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其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企业法人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三章也规定:“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 事责任。”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是依法被撤消;二是解散;三是依法 宣告破产;四是其他原因。因此,企业更换法人代表人即法定代表人,而整个企业作 为一个法人并没有终止,其民事责任就没有结束,其纳税主体也就没有改变。企业在 原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期间所欠缴的税款仍由该企业负担,新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理由 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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