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样处理盘亏、毁损存货对吗
录入时间:2000-08-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3/2000信息】 我公司系股份制商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主要经营电视机、音响、电风扇、空调等家用电器。
1999年12月17日,因存放商品的库房突然倒塌,共毁损商品200余万
元。因年终决算时间紧,我们在未经税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这部分毁损的存货作
的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
2340000
贷:存货 2000000
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款 340000
今年6月份,国税稽查局来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我公司在未经主管税务机
关的核实批准下,冲销了待摊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他们认为我公司的行为是
偷税行为,并责令我们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同时,对我公司处以所偷税款
1倍的罚款。
对此,我们认为:公司对毁损存货的账务处理,虽然没有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
准,也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我们冲减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理由是:企业“
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款”账面仍有100多万元余额尚未摊销。按照《税收征管
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
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我公司的这种做法,虽然不符合有关税法规定,但结果只会延
期缴纳税款,并不会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因此,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对我们处
以补税罚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你单位的问题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问题。其中,增值税的问题是: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
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
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
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此项规定,国税机关要求你单位对这部分毁损的存货作进项税转出是正确的,你
公司应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34万元。
另外,国税发[2000]3号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年
底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年底前分期抵扣,具体抵扣进
度按有关规定由各省级国税局确定。”根据此项规定,你公司账面未予抵扣的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应在2001年年底前全部抵扣完毕。
你公司虽未作进项税转出,但冲减了应在后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会
计的这种处理方式只是把明细科目记错了,从处理的结果来看,并不会导致“不缴或
少缴税款”,因此不属于偷税行为。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是:
你公司对盘亏、毁损的存货在未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前,直接作管理费用
处理是错误的。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
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
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
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
除。
按规定,发生盘亏和毁损的存货,在报经批准以前,应按其成本(计划成本或实
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报经批准以后,再根据造成盘亏和毁损的具
体原因,分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