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时效知多少
录入时间:2000-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0信息】 一、税务管理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
记。
纳税人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
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
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
记。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
十日审核完毕。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不需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持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
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
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账簿。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二、纳税申报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
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
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
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消费税同上。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
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
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内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
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
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
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
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
退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
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
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
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是最长期限为十五日。
三、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
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
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
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
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
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规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
含节假日。
四、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
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
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
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
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
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
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
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