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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的筹办费怎样确定和摊销?

录入时间:2000-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2000信息】 企业筹建期间的筹办费是指自企业被批准 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与企 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其范围包括:筹建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 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不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 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 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 上述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而言,是指 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的日期;对外资企业而言,是指开办企业的申 请被批准的日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 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 关审核同意后,可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企业发生的筹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的期 限不得少于5年。分摊方法按照直线法,分月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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