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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契税的缴纳问题

录入时间:2000-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2000信息】 契税计算题:2000年7月,华地税务 师事务所接受了两次有关契税政策的咨询,详细情况如下: 1、甲企业发生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业务: ①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金200万元; ②某单位因无力偿还甲企业债务,经双方协商,该单位以自有原值为50万元的 房产抵偿甲企业60万元的债务; ③因生产经营需要,甲企业用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与另一企业价值170万元 的房屋交换,支付差价款70万元; ④购买房屋一幢,成交价格为800万元; ⑤接受某国有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房产市场价值为140万元。 2、私营企业主王某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业务: ①接受某单位以市场价值为120万元的房产抵偿其80万元债务,王某另支付 40万元给债务方。当月,王某又将这栋房屋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中; ②继承房屋一套,市场价值20万元。 ③接受某单位捐赠房屋一栋,市场价值40万元; ④接受政府奖励住宅一套,市场价值5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甲企业和私营企业主王某应纳的契税各是多少?(当地 政府规定,契税适用税率为4%) 答案: 1、甲企业应纳契税计算如下: ①税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按照成交价格 计算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200×4%=8(万元)。 ②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均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 纳契税。 应纳税额=60×4%=2.4(万元)。 ③房屋交换包括房屋使用权交换和房屋所有权交换两种。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交换, 双方交换房屋的价值相等的,免纳契税,其交换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 价方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70×4%=2.8(万元)。 ④应纳税额=800×4%=32(万元)。 ⑤税法规定,以房产作价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 受方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140×4%=5.6(万元)。 综上,甲企业应纳契税总额=8+2.4+2.8+32+5.6=50.8( 万元)。 2、王某应纳契税计算如下: ①按规定,王某以债权换回的房产应缴纳契税,但王某以自有房产投入本人独资 经营的企业,产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使用人未发生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不再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120×4%=4.8(万元)。 ②继承的房产,权属关系发生转移,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应缴纳契 税。 应纳税额=20×4%=0.8(万元)。 ③房屋赠与行为属于权属转移行为。 应纳税额=40×4%=1.6(万元)。 ④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50×4%=2(万元)。 综上,王某应纳契税总额=4.8+0.8+1.6+2=9.2(万元)。 提示:关于契税的有关税收政策,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凡在 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含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 外籍个人),都是契税的纳税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转让;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 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四、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 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五、对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 商品房应纳的契税,在2000年底前享受免税优惠;六、纳税人应于签订土地、房 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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