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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企购进货物进项抵扣有时间规定

录入时间:2000-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2000信息】 江西省信丰县国税稽查局在对商业企业进 行专项稽查时发现,有的企业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模糊不清,在未付款或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以及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全额开具专用发票款项未支付完毕的情 况下,认为只要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申报抵扣当期进项税额,致使企业以 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还要受到税务机关相应的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 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 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1995]192号文规定:“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 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 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 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因此, 商业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掌握好进项税额抵扣时间,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增加企业额外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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