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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别拒收税务处罚决定书

录入时间:2000-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2000信息】 在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当税务机关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些单位和个人常借口“处罚不公”拒收。其实拒收税 务处罚决定书也不能逃避应受的处罚,而且还有碍自己行使税务复议权和诉讼权。 首先,当事人拒收税务行政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的送达。《税收征管法实施 细则》第74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 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税 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当事人拒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的生效。税务机关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因为当事人拒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书一旦发生法律 效力,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履行,对拒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5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当事人拒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碍于自己行使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 权利。《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纳税人 拒收税务处罚决定书,就不能很好地了解处罚的依据和具体内容,也就不能很好地提 出充足的复议和起诉理由,实际上等于放弃了复议、起诉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纳税人的自身权益。 因此,纳税人千万别拒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论你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 否认可,都应该先把处罚决定书收下来。如果你认为处罚决定书处罚不公,那么你应 该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复议和起诉的权利,绝不能因拒收而放弃权利。                              (ap200007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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