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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跨省开具也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吗?

录入时间:2000-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0信息】 问:几天前,国税局干部到我商店检查, 要求查看发票。当得知发票被经理带到河北要帐时认为我们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即提出要我们将发票催回上交税务局托管监开,并委对我商店处以罚款。请问:发票 跨省开具也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票限于领 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和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第五章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 章第四十八条第十款规定,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属“未按规定开具发 票行为”。 因此你单位将发票带出省开具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的处 理是正确的。                      (d20000803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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