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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制定的减免税政策怎样处理?

录入时间:2000-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0信息】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1994年起,对地方 政府制定的减免税规定中没有到期的减免税项目和企业,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 凡违反上述规定,越权减免税和未经审查、确认少缴的所得税,必须足额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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