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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运用税额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0-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0信息】 国税总局国税函发[1991]485号 文曾规定: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 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此规定1991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石油企业目前的实 际经营情况及今后石油价格的变动趋势,经研究决定,对石油企业直接用于石油生产 建设的占地,在1992年内仍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93 年起,对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恢复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石 油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减免照顾问题,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批解决。         (92)国税函发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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