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避孕约具属免征增值税项目.节育药具(如息隐等药品)是否属此免税项目范围?
录入时间:2000-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0信息】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避孕
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避孕节育药具的具体名目和范围应该依据行业标准,即由国
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化工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我国现用
避孕节育药具和技术名目》,米非司酮(化学名,商品名即“息隐”)、前列腺素类
等药品及扁桃酸避孕栓等药具均属列入名目的避孕节育药具、并由国家定点厂生产,
因此,这类药具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应子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