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当怎样处理?
录入时间:2000-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0信息】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
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调整的原则是: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或者费用;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