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计提未缴纳的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0-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2000信息】 纳税人将当期应缴增值税、消费税及应纳
城建税及附加计提后进入相关科目。由于实缴增值税、消费税低于应纳税额造成城建
税及附加实纳税额也低于计提数额,对于已计提的城建税数额是否能给予税前扣除?
按照所得税实际发生原则,对于当期已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税费,在汇算时应予
以还原,给予计征企业所得税,即不能进行税前扣除,除非正式办理了缓缴手续。在
后期实际缴纳时,可予以税前扣除。 (av20000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