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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不代表原欠税款不征

录入时间:2000-07-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5/2000信息】 近日,笔者在对某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 业1999年4月投资105万元兴建办公楼一幢。经查6月30日前实际完成投资额50万元,7 至12月实际完成投资额40万元,1999年实际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3万元, 尚欠6.2万元。检查人员当场责令企业财会人员限期缴纳,否则按规定进行处罚。财 会人员感到十分不解,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是停征了吗?欠税怎么还要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1999年7月1日以前立项开工的在建项目,其属于7月 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 减半征税;其属于7月1日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仍按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征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2000]56号)规定,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到1999年12月 3日前的应税建设项目投资,应征税款未缴齐的,对拖欠税款户要限期补缴。因此, 按照规定,虽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但原来欠税仍要清理。                           (c20000719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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