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不代表原欠税款不征
录入时间:2000-07-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5/2000信息】 近日,笔者在对某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
业1999年4月投资105万元兴建办公楼一幢。经查6月30日前实际完成投资额50万元,7
至12月实际完成投资额40万元,1999年实际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3万元,
尚欠6.2万元。检查人员当场责令企业财会人员限期缴纳,否则按规定进行处罚。财
会人员感到十分不解,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是停征了吗?欠税怎么还要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1999年7月1日以前立项开工的在建项目,其属于7月
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
减半征税;其属于7月1日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仍按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征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2000]56号)规定,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到1999年12月
3日前的应税建设项目投资,应征税款未缴齐的,对拖欠税款户要限期补缴。因此,
按照规定,虽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但原来欠税仍要清理。
(c20000719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