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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的货物委托加工收回后再调拨给其他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应如何开具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

录入时间:2000-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0信息】 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 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核实缴 销后重新开具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若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委托 加工收回再进行调拨销售,应分别以下情况开具分割单或专用缴款书:   (一)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原购进货物全部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应将 原购进货物和加工货物环节开具的专用缴款书报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 分局)核实缴销后,除按原购赳货物名称、价格及已纳税额开具分割单外,还应按加 工收入及己纳税额另开分割单。对再调拨销售时的增值部分,应按加工货物的最终产 品名称及增值额全额另开专用缴款书。   (二)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一部分直接出口,另一部分委托加工 收回后出口的,应对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进行核实缴销,再对直接出口货物按其 出口数量和原购进价格开具分割单,对增值部分开具专用缴款书。对加工货物按上述 第(�)款的办法开具分割单或专用缴款书。   上述(一)、(二)款仅适用于出口企业未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退税的情况。   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以低于原货物购进价格调拨销售的,则只应披实际调拨 价格开具完税分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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