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售价明显偏低要核定征税
录入时间:2000-07-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6/2000信息】 日前,天津市河东区国税局稽查部门在对
某钢丝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年初销售废钢丝绳2批,共计金额34195
8元,2笔销售收入均已纳税。检查至此好像没有问题,但继续检查时发现,2笔销售
收入的结转成本为517623元,成本大于商品销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价格明显偏低且
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现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
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该企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0%,重新计算补税为:[517623×(1+10%)-341958]
×17%=38662元。 (a20000705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