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风化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录入时间:2000-07-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6/2000信息】 问: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
6月购进粗盐一批,增值税进项税额2720元已在当月抵扣。日前,我县国税稽查人员
在检查时发现,本公司购进的粗盐已风化成晶体不能销售,税务人员责令我公司财务
人员把这批粗盐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补缴增值税2720元。请问这笔进
项税是否要转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包括
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你公司的该笔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a20000705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