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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运用企业技改所得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0-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0信息】 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发布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 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而出台的一项覆盖面广、抵免比 例大的有效措施。《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 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 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最大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也是通过税收杠杆作 用促进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促进 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这一政策必将带来全国技术改造革新、产品更新换代 的热潮。 现在国家出台这样一个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并把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内资企 业,对广大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 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这里必须明确,不是企业所有的投资都可以抵免所得税,也不是符合规定的技术 改造项目都可以抵免40%的企业所得税,能够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改造项目必 须具备五个条件:首先,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是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 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所列明的技术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亦即企业为了提高经济 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 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项目。其次,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的投资必须是企业自筹的,包括企业的银行贷款和非金 融机构的贷款。也就是说,通过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能抵免企业所得税。第三,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设备必须是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从 国外立接进口的设备,或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购置不能抵免企业所得 税。第四,企业购置的设备必须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械、机器、运输 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低值易耗品 的投资。第五,企业只能以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其投资。也就是说,企业在每 一年度中投资抵免的税款,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 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 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五年。 为便于正确理解和计算投资抵免额,现举例子如下:假设某企业于2000年进行技 术改造设备购置,投入资金100万元,其按《办法》中规定允许抵免40万元。但在具 体抵免过程中却有条件限制。若1999年企业应纳所得税是50万元,2000年企业应纳所 得税是80万元,则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是30万元。这部 分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可全部用来抵免上述政策中允许抵免的40万元,余下的10万元可 在自2000年起的5年内抵免。倘若这5年内没有新增的企业所得税,而第六年有新增的 企业所得税,因超过了《办法》中规定允许抵免的年限,则再无权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凡是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 术改造所购买的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的比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免企业所得 税。实行其他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组织暂不适用抵扣办法。中央企业及其与 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 税务局审核。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 审核。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抵免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 规定开具的普通发票等有效凭证资料。如果是不需国家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 可以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下半年购置的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 国产设备投资,可以在今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后即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抵免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使用后,企业仍然可以按设备原值提取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同时,国家规定企业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5年内不得出租、 转让,如果出租、转让的,应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企业弄虚作假骗取 抵免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还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k200006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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