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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需纳税

录入时间:2000-07-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6/2000信息】 前一时期,由于某市政府统一规划“六个 一”工程,许多单位发生了合作建房的行为,其中以一方(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 一方(乙方)出资建造不动产并使用若干年,期满后不动产无偿归还甲方这种情况最为 普遍。对于这种情况,甲、乙双方应如何纳税,许多纳税人还搞不清楚,甚至有的纳 税人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用纳税。现对有关的纳税问题作如下说明: 在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 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建筑物归还甲方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 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 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乙方发 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甲、乙双方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的当天。同时,还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a20000705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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