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账小汽车销售有“学问”
录入时间:2000-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0信息】 1999年10月湖北省京山县一家纸箱
厂销售给一家调味品厂20多万元的货物。因调味品厂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货款,调
味品厂表示愿用自己使用的一辆奥迪小汽车(市场价20多万元)抵顶所欠纸箱厂的
货款。纸箱厂为不受损失,只得违心地接收了小汽车。小汽车收回后若自己用,厂方
觉得太浪费,卖掉吧,需要缴纳一笔税费。对此,纸箱厂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咨询此
事,税务师事务所就其中的纳税事宜为纸箱厂进行了分析。
若纸箱厂先用债权抵顶换得调味品厂的小汽车,对调味品厂来说,其用固定资产
小汽车抵账,属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需纳消费税的小汽车,应纳6%的增值税。纸箱厂
将收回的小汽车再销售,则属销售货物。依照规定,同样应纳以下税费:
增值税:20万元×17%=3.4万元
城建税:3.4万元×7%=0.238万元(假定适用税率7%)
教育费附加:3.4万元×3%=0.102万元(适用征收率3%)
以上三项合计3.74万元
税务师事务所指出:若纸箱厂采取这一方案,可收取20万元的货款,但需额外
付出3.74万元的税费。
因此,税务师事务所建议纸箱厂改变处理办法,减轻额外的税费,将收回的小汽
车不出售,通过过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使用一段时间后,再出售(根据1994
年026号文,销售旧货增值税税率为6%)。
这时,应纳增值税(假定价格不变)20万元×6%=1.2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200元,税费合计1.32万元
纸箱厂采纳了这个方案,节约税费2.42万元(37400-13200)。
采用这种方法,纸箱厂用最小的付出收回了欠款。
当前,这种以小汽车抵账的事例很多,企业应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地选择低税率,
尽量减少税费支出,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