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吗
录入时间:2000-06-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2000信息】 问:最近,我被税务机关以偷逃税款
处以1500元的罚款。为此,我想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听取税务机关对我
的指控及我对我的行为的申辩和质证。请问,我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
吗?
答: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税务机
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
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
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照上面的规定,税务机关对
你的处罚只有1500元,还没有达到2000元,因此,你没有权利要求税务
机关举行听证。 (a200006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