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这个筐不是什么都能装
录入时间:2000-06-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2000信息】 近期在对一些企业的纳税检查过程中,
发现存在着利用盈余公积大做文章的现象。有的将年末税后利润全部转入盈余公
积,有的将各种捐款、赞助等非法支出全部列入其中。
一位企业会计不无自夸地对我们讲:“我们的企业所得税绝对没问题,我们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对一些搞不清能不能在税前列支的部分都放在了盈余公积里
了。”我们调阅了企业的盈余公积账,发现确如她所说的那样,里面列支了许多
“抬不上桌面”的东西:
比如企业赞助某摄影展2.7万余元、赞助某行政机关2.48万元、赞助
某厂建大楼8.1万元等等,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文
规定不得税前列支的项目,企业会计却都计入了“盈余公积”账户。
根据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年末可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
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以及职工集体福利。而企业违反财务制度,不按
规定提取、使用盈余公积金。如一家企业,其1998年的利润为112817
6元,盈余公积年末贷方余额2230184元,其中当年1月份转入2854
685元;1999年本年利润为1744868元,而盈余公积分两次转入9
5274元和2345021元,这些账目的转入完全背弃了财务制度关于盈余
公积提取的规定,造成企业报表失真,缺少可信性。
这引起了笔者深深的思索,税务机关在打击偷逃税行为的同时,应注重对企
业会计的业务指导,纠正企业会计的错误观念,确保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盈
余公积这个筐,不是什么都能装。 (a200006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