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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0-06-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9/2000信息】 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 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的记录或单据,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 (1)全年营业收入不足1500万元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 (2)全年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 收入的3‰; (3)全年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但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收入 的2‰; (4)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由于纳税人从事的行业不同,营业收入的内容也 不同,如工业企业是指销售净额,交通运输企业是指营业收入等等。                          (l20000604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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