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0-06-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9/2000信息】 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
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的记录或单据,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
(1)全年营业收入不足1500万元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
(2)全年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
收入的3‰;
(3)全年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但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收入
的2‰;
(4)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由于纳税人从事的行业不同,营业收入的内容也
不同,如工业企业是指销售净额,交通运输企业是指营业收入等等。
(l20000604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