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录入时间:2000-06-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9/2000信息】 问:我是一名企业财务人员,我们企
业有时资金十分紧张,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上提到:“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
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
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
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
料:①遇到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应提供灾
情报告;②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应提供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③遇到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应
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④短期货款拖欠,应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
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⑤市国税局根据税收征管实际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因有上述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区、县以上税务机关批
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
期缴纳税款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手续。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按下列程序执行:一是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制《纳税人延期缴纳税
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后,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二是按规定的
审批权限办理。应由市国税局审批的,各区县国税局、分局在进行审查后,分别
由各区县国税局、分局税务所、税政科、征管科、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在《审批
表》中填写审查意见,按规定的时限报市国税局征管处。应由区县国税局、分局
审批的,有关科所签署意见后由区县国税局、分局的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执
行。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
凡延期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各区县国税局、分局审批
后报市国税局审批。
凡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国税局、
分局代市国税局审批,审批后报市国税局备案。
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国税局、分局审批。税务所无权审批
延期缴纳税款。
对一笔税款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及审批时限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按下列时限执行: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除遇“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
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
等意外事故”等上述所列的情况外,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
元)的,在其所延期缴纳税款申报期结束前15天,申请延期缴纳税款100万元以下
的,在其所延期缴纳税款申报期结束前10天,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审批表》。
应由市国税局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各区县国税局、分局审批时间为7天(包
括传递时间),市国税局审批时间为5天(包括传递时间),在纳税人申请的延期缴
纳税款申报期结束前3天,将审批结果和《审批表》回执返回纳税人。应由区县
国税局、分局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回执也应在申请报告结束前3天
返还纳税人。
延期缴纳税款时间的要求
对一笔税款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对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超过批准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未超过3
个月的可以续批,超过3个月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新的延期缴纳税款申
请。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原
则上不予受理,有特殊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
办理接收手续。因税务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审批表》未及时返还纳税人,凡属未
批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应按迟返《申报表》日期的规定,免征迟返期间的
滞纳金。
延期缴纳税款的其他具体要求
延期缴纳税款期限以《审批表》正式批复为准,在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
不加收滞纳金。超过批准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
二的滞纳金。并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
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
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
施: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
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
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
强制执行。 (l200006046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