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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款未收齐应作销售纳税

录入时间:2000-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0信息】 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 1998年,该企业按货物价值75%预收了客户的货款50万元,产品已经发 出,因差25%的销货款未收齐,该公司至今未给对方开具发票,也未作销售处 理。近日,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检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税务人 员指出:按税法规定,此项业务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 补缴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对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明文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 当天。”所以,凡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销售款是否全部收齐,只 要货物一经发出,就确认为销售收入实现,应全额作销售处理,向税务机关及时 申报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在货物发出后计提增值税销项 税额,并补缴增值税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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