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双方义务知多少?
录入时间:2000-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0信息】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这
是国家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的职责。国家法律也同时赋予税务机关有为纳税人服务
的义务。税务机关的义务有以下十六项:
1.纳税辅导义务。税务机关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和正确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使纳税人懂法、守法。
2.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纳税人开业、机构或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税务机关
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开业和变更登记手续,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供纳税人在办理涉
税事宜方面使用。
3.受理延期纳税申报义务。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因特殊情况不
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4.受理延期缴纳税款义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不
能缴纳税款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审查并作出批复。
5.办理减税免税义务。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税务机
关应当受理审批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6.退还多缴税款义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
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己在三年内发现并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查核后亦应立
即退还。
7.接受税务咨询义务。纳税人咨询税法知识,税务机关应当热情细心作出
回答,直到咨询者弄懂为止。
8.为纳税人保密义务。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应当为纳税人保守科
技、信息、财务等方面的秘密。
9.为举报人保密义务。纳税人或其他人员,举报税务干部营私舞弊、执法
不公,举报偷骗税等问题,税务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10.举行听证义务。税务机关对违法的纳税人,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纳税
人知道后有异议,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1.受理复议义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和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依法
申请复议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2.告知诉权义务。税务机关作出征税或处罚决定时,应当告诉纳税人,如
不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
向法院起诉。
13.接受查询义务。纳税人申请复议,在复议中,要求查阅被申请人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14.承担赔偿义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不当,
损害纳税人的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负赔偿责任。
15.出具税收管理证明义务。纳税人出县(市 )经营,当地税务机关应当为
其出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16.提供商事凭证义务。纳税人生产经营需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批准印制
或售给适用的发票。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有以下十项
义务:
1.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或机构发生变化等情况,应在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
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2.设置各类账簿义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起十五日内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
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不
设,但需依法纳税。
3.报送财会制度义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
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办理纳税申报义务。纳税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据实办理
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
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要税务机关批准延期。
5.按期缴纳税款义务。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
超过三个月。
6.保管使用发票义务。纳税人生产经营须用发票,可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亦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但都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
失,并按规定填开使用。
7.出境提供担保义务。凡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未出境前缴清税款
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将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8.接受税务检查义务。税务机关可依法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和其他有
关资料,亦可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亦可
到金融部门检查纳税人的银行账户。纳税人必须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
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9.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按税法规定,纳税人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
义务的,应在支付有关款项时履行扣缴义务。不履行的应当赔缴税款。
10.补缴少缴税款义务。在三年内发现的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少缴税款,
纳税人应当补缴;因纳税人自己计算失误等原因造成的,除应补缴税款外还应补
缴滞纳金。 (m20000401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