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存入“税款预储账户”不等于已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0-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0信息】 近日,浙江省三门县国税征管分局在
受理邮寄申报过程中,发现某个体户连续2个月未申报纳税,却将应纳税款金额
存入当地邮政所的“税款预储账户”。税务机关对其签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
仍未申报,该局依法对其进行补税并处以罚款。为此,该业户认为自己每月将钱
都存入“税款预储账户”,为何不算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第
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
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
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又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91号)
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税务机关接到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资料,经核对后,通知指定银行划款
入库,并在当月内将完税凭证寄达纳税人。因此,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在“税款预
储账户”存入应纳税款金额,同时在法定期限内应当办理邮寄各类申报表。否则,
就要按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