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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屋售与职工后提折旧吗

录入时间:2000-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0信息】 问:我公司房改前固定资产原值25 0万元,1998年房改时已给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产权证,计房屋原值100 万元,但企业未作销账处理。因此,每月仍照原值计提房屋折旧费。年终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当地税务机关指出我公司1998年度多提折旧15万元,要我们 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问,企业房屋售与职工居住后还是不是企业固定资产,还提 不提折旧? 答:根据1995年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如果企业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将职工宿舍产权出售给职工并且已代 其办理产权证的,则房屋不再属于企业固定资产范围,应该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 规定,作核销固定资产处理,不再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你公司于1998年度对售与职工居住并已办理了房屋 产权手续的固定资产应作核销处理,同时不应再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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