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屋售与职工后提折旧吗
录入时间:2000-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0信息】 问:我公司房改前固定资产原值25
0万元,1998年房改时已给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产权证,计房屋原值100
万元,但企业未作销账处理。因此,每月仍照原值计提房屋折旧费。年终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当地税务机关指出我公司1998年度多提折旧15万元,要我们
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问,企业房屋售与职工居住后还是不是企业固定资产,还提
不提折旧?
答:根据1995年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如果企业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将职工宿舍产权出售给职工并且已代
其办理产权证的,则房屋不再属于企业固定资产范围,应该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
规定,作核销固定资产处理,不再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你公司于1998年度对售与职工居住并已办理了房屋
产权手续的固定资产应作核销处理,同时不应再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