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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0-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0信息】 1.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取得的 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 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2.对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 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 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的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 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3.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 整。   4.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应先用于弥补 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 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av20000403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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