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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猪税费

录入时间:2000-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0信息】 问:一、国家的生猪税收有哪几种? 该收多少?   二、县或镇政府(财经办)可以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吗?   三、专门提供生猪屠宰服务的业主,还要交税吗?   答:生猪税收分自养自食和收购两个征收环节。   其中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生猪,按4元/头征收屠宰税、防疫费3-4元/头, 合计税费为7-8元/头。   收购生猪的单位和个人按12-15元/头缴纳屠宰税,除此外,还要缴纳增值 税18-25元/头,个人所得税1-5元/头,教育费附加0.54-0.74元/头, 工商管理费6元/头、防疫费0.8-2元/头、份、次,检验(疫)费5元/头,生猪 技改费0.4元/头,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此标准是四川省政府以川府 发(1998)55号文明确规定的全省统一。收购生猪税费总额控制在43.74元/头- 59.15元/头的幅度内,超过此标准就是不合理收费。除文件规定税费项目,一 律禁止各种搭车收费。   既不买猪也不卖猪,只是提供屠宰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上述的屠宰税、 增值税等税费。但取得的劳务收入应缴纳相关其他税收。   纳税人不了解税收,除了应更多与税务部门交流沟通外,还要主动通过各种 渠道,包括从报刊、杂志上了解税法变动情况,才能更好维护自身利益。                          (av20000403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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