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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经营,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0-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0信息】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纳税人的经营 活动,已不局限于本省、市(县),而是向外省、市(县)辐射,设立销售网点,以求 占领和扩大销售市场。外埠经营该怎样纳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固定业 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若欲长期外埠经营,可设立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纳税办法,即:“总机构和分支机 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 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的营销业务,均应履行正常的购、销手续,加强会计核 算,准确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以防类似前述的重复纳税,或造成 无进项税额抵扣,加重自身税收负担。         (at991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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