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录入时间:2000-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0信息】 问:沈阳某开关厂机电设备销售处,
1998年6月取得由“沈阳市站北物资经销处”虚开的专用发票一张,金额为
4879.54元,税额为829.52元,企业已于当月入帐抵扣。请问应如
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第二十条、四十条,国税发(
1997)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
关申报抵扣税额的,应补交增值税。对上述问题应作出补交增值税829.52
元,处以二倍罚款1659.04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
滞纳金的处罚决定。 (at991101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