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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录入时间:2000-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0信息】 问:沈阳某开关厂机电设备销售处, 1998年6月取得由“沈阳市站北物资经销处”虚开的专用发票一张,金额为 4879.54元,税额为829.52元,企业已于当月入帐抵扣。请问应如 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第二十条、四十条,国税发( 1997)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 关申报抵扣税额的,应补交增值税。对上述问题应作出补交增值税829.52 元,处以二倍罚款1659.04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 滞纳金的处罚决定。                 (at9911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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