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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关联企业转让产品价格避税

录入时间:2000-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0信息】 一、基本案情   某厂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种工业和车辆液压件的生产制造。在检查企 业销售往来帐时,发现该企业和大连高新园区某开发中心业务往来频繁,在审查 企业开给该开发中心的销售发票时,稽查人员注意到该厂销售给该中心的产品销 售价格不正常,与该厂销售给其它企业的相同产品相比,价格过低。询问原因, 财务人员答:由于该开发中心帮助该厂设计产品并联系货源,所以在销售给它产 品时予以让利优惠。稽查人员于是将该厂1998年销售给该开发中心的六大类产品 价格与销售给其它企业的产品价格作一比较发现,让利幅度达70.26%,不应属 于普通企业之间的让利幅度。该中心法人代表就是某厂法人代表。而且该中心主 要业务不是产品设计而是产品销售。由于大连高新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为 15%,较某厂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率33%低,这对企业具有很大吸引力。所以企业 通过价格转让来达到合理逃避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与增值税的目的。   二、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 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为关联企业。 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 收入调整其计税收入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 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可按纳税人同类货物平均销 售价格确定。据此稽查人员将企业销售额调整如下:   调增销售收入=同种产品销售给无关联企业销售额-销售给该开发中心销售 额=378964.40元   应补增值税=378964.40×17%=64423.9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 日止课征滞纳金。   调帐处理:   1、补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4423.94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4623.94   2、上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64623.94    贷:银行存款 64623.94   三、案情分析   1、随着税务机关对偷、抗、骗税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纳税人改变过 去这些常用的方法,而是开始研究税收法规政策,利用地区间税收差别,达到避 税目的。特别是以上所述两个独立企业,同一个法人代表这种情况是很容易出现 避税行为的。   2、目前企业规避税收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对大多数税务人员来说,对常见 的偷税及如何查处都比较熟悉,但对企业避税,尤其是内资企业避税,没有很好 的认识,造成思想上的麻痹,为企业造成可乘之机。税务人员要随形势的变化不 断改进检查手段。   3、在查帐前,要搞好查前调研,摸清企业经营情况,检查中,对每一份单 据、凭征都要认真审查,善于发现疑点,找准突破口。  (at99120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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