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粮油加工及收储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0-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0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
营业税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94)06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
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上述法规虽然对兼营免税项目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规定了计算方法,但在具
体执行中有的企业对个别事项分担比例处理不准确,有的对不应计算进项税事项
叫不准。例如,一次购入麻袋、编织袋几万元、十几万元,其进项税额在当期抵
扣了,可是明知此袋是用于免税商品(豆粕)包装用,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时,
硬按计算公式套,这样一来,却把不应由应税商品(豆油)分摊的进项税,硬给豆
油摊上了;另一个事项是免税商品(豆粕)的销售运费,有的同志意见:“计提进
项税,要统计在当期进项税总额之中。按征、免销售额比例分摊。”笔者认为,
这样做法,也无形中增加了应税商品不应分担的进项税额。也有的人说,如不计
提免税商品销售运费的进项税,而只计算应税商品销售运费的进项税,要按上述
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岂不也无形中把应税商品的进项税额的一部分,
给免税商品分摊上了吗?
根据税法规定和客观实际情况,笔者谈谈个人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方法
的意见。举例说明:某粮油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1998年11月购进大豆进项税
额578,000元,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事项进项税额1820元;购进麻(丝)袋50
00条(主要用于装豆粕)单价5.00元,金额25,000元,税率17%,税额4250元,
购麻(丝)袋运费的进项税70元,购进其他货物的进项税595元,销售豆油运费350
0元,已计提进项税245元,销售豆粕运费7500元,计提进项税525元。
当月销售豆油889,450元,免税豆粕751,000元,销售合计为1,640,450
元,按下列调整后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
1、计算进项税额应共同分摊的合计数(剔除能划分开的征、免税商品直接分
担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即:大豆578,000元+其他1820元+595元=580,4
15元。
2、分别计算征、免商品各自分担的进项税额:对购进麻(丝)袋25,000元,
其进项税4250元,运费进项税70元。会计处理:进价在“包装物”科目核算,其
进项税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包装物销售(使用)时从“
包装物”科目转出,其税额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
额转出)处理。上述这样处理帐务原因是,豆粕是按销售对象区分征、免税的,
销售给工业企业就不免税,如果把麻袋进项税直接加入豆粕成本,在销售纳税时,
其进项税额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总额的一部分,进项税发票不能
分劈,所以才按上述会计科目处理,以保持一般纳税人计税整体性。
3、对上例销售应税、免税商品的运费,均计提了进项税,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94)060号文件精神,销售应税商品销售运费应计提进项税,但不作为计
算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分摊基数。对免税商品销售运费不应提进项税,已提进项税
额应冲回“产品销售费用”、即: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5元,借“产品销售费用”525元。
4、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调整后的进项税额580,415元×(免税销售额
751,000元÷合计销售额1,640,450元)=265,714.69元。
关于粮食收储企业兼营免税商品(定购粮、储备粮)计算分摊费用的进项税(如
燃料、水电、运费、包装物等进项税额),也应参照粮油加工企业计算当期不得抵
扣进项税的办法处理。 (at990801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