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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收优惠必须先申请吗?

录入时间:2000-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0信息】 问:我是一名下岗职工。为了解决生 计问题,我开了个经销店。听人说国家有规定,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以免税。可是, 前几天国税局的同志来到我家检查,让我补税,说我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如果应享受税收优惠也必须先申请,否则应照章纳税。我想问享受税收优惠必须 先申请吗?现在有对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 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机关审批。因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未批准前,纳税人应照常履行纳税义务。 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积极进行再就业,应予鼓励。各地方政府近年也相应出 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这都仅限于地方税种。增值税减免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 级政府无权对增值税作出减免规定。所以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增值税一般不能 减免。目前为止,只有财税字[1994]第004号文件规定:“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加 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增值税免收规定。                           (at99060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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