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办税时应注意的事项
录入时间:2000-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0信息】 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凡从事货物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均
为纳税人,一律在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纳税人自领取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税务登记:①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副本影印件1份;②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影印件1
份;③法定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1寸照片1张;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
件、资料。
个体工商户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后,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自收
表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税务登记证》正、
副本。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
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同时
将设置的账簿报税务机关查验。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
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
批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
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更前,向原税务登记
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申报时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在每月1日至10日,在所在地区
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申报纳税时,应持以下资料:①纳税申报手册;②上期缴纳完税证明;③税
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购领发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纳税人购领发票时,需持以下证件资料:①税务登记证副本;②纳税手册及
购领发票手册;③使用完的发票存根;④财务专用章。
四、税务违章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
1.纳税人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将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等违反税务规定的行为,根
据《税收征管法》,依照规定的程序,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处以200元至1万元以下
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
纳税款2‰的滞纳金。
4.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有权核定纳税人的
应纳税额;②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直至扣缴税款;③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5.对纳税人偷税、抗税、欠税、骗税和拖缴税款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除追缴偷、抗、欠、骗、拖的税款外,并处以5倍以下罚款,对税收违法行为构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发票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
罚款。因为发票违法行为造成偷税、抗税的,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l20000204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