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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0-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0信息】 一、集贸税收征管的范围   按照规定,在本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集贸市场开办许可证的 各类集贸市场,以及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街道、乡(镇)、村管理的各类集贸 市场、批发交易市场、摊群市场、早市、夜市、各类形式的展销会、交易会等, 在市场内、外从事商业、加工、修理修配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 其他经营者应缴纳的税款,均属于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范围。   二、有关集贸市场的税收政策   1.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农业产品和农业特产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 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收入,按3%的征收率代征个人所得税。   2.在农副商品批发市场以外的其他各类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范围内,从事 商业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摊位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 他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收入,一律依4.67%(其中,4%增值税、0.67%个人所得 税)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3.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外的其他各类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范围内,从事 商业经营以外的其他个体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收入,一律依7%(其中,6%增值税、 1%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4.本市企业单位在集贸市场内设摊经营并需回原单位纳税的,均应到当地 税务所开具《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埠业户,均应在经营所在地交纳各项税款:① 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业户;②由我 市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核发市场摊位证或其它市场经营许可证明的工业户;③上述 业户以外在我市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超过1年时间的业 户;④外埠固定工商户持有外埠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单》超过1年的。   6.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集贸市场窗口零份发票填开管理试行办 法》,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商业经营的个体经营者需要在市场内窗口填开零份商 业零售发票时,按票面金额,依4.67%的征收率征收税款;对从事生产、加工、 修理修配的经营者,按票面金额,依7%的征收率征收税款。   三、有关集贸市场的征收   对在集贸市场内申报纳税的企业单位,账册凭证齐全,收入登记准确的,实 行查实营业收入,依规定的征收率征收;账册凭证不全,收入登记不准确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逐户核定经营收入额,依规定的征收率定额征收,并按实际经营情 况定期调整定额。                 (l20000204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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