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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的要求

录入时间:2000-04-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1/2000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 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 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 项时,应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对开具发票的时限,也有明确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 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具体讲, 在普通发票填开的时限上,工业纳税人一般在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 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或发生销售退回、折让、折扣时,开具发票; 商业纳税人一般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 开具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限规定是,采取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 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 天;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的当天;将货物交 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 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 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如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向购货方开 具专用发票,属偷税行为。 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票物 相符,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完全一致, 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开业的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 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申报纳税不正常、发生发票违章行为的企业,实行监开代 管专用发票,需开具专用发票时,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到主管税务所去代开, 但需按销售额的6%(商业为4%)缴纳税款,且不享受抵扣。(at9903-0403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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