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纳税的有关规定
录入时间:2000-04-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4/2000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
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
的其他纳税资料。
关于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是向国家确定具体纳税义务的单方面行为,
它建立在义务、自觉、主动的基础上。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当向国家依法
缴纳什么税,缴多少税,首先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税务机关只是在纳税人申报不
实或者不申报的情况下才予以核定。
第二,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办者,税务机关将
以核定应缴税款的形式确定应纳税额。也就是说,纳税申报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只要纳税人超过了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就等于丧失了自核应缴税款的
权利,而由税务机关单方面予以核定。
第三,纳税申报是国家采用法律形式确定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既然是法定义务,那么不按期履行法定义务,就构成违法行为。不同性质的违法
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
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k20000403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