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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权益

录入时间:2000-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0信息】 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应该是在税收法 律规范下的税收。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现实。这个阶段,税收对 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调控作用更为明显,并且税收通过税收法律规范后,明确界定 了纳税人应尽的纳税义务,为合法降低税收成本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办法,企 业(纳税人)需要资金由国家拨入,企业实现的盈利,不论以利润、还是以税金 形式都要上缴国家,企业无权益可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认企业的独立 法人地位,企业行为自主化,企业利益独立化。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所追求的目标 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合理合法地满足自身的经济利益。   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企业很多权益,但无论从法律、还是从企业行为看, 纳税人权益归根到底是企业的权利和利益。权利和利益是有别的。企业利益是从 企业权利派生的,有权利才可能有利益。任何利益都产生于一定的权利。   在法治社会中,企业权利应是具体的设立权、发展权、人权、财权、物权、 借贷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开发权以及税务筹划权等。这些权利以及相应的利益, 是企业权益的实实在在的内容,是企业权益的外在形式得以体现的质的规定性。   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以法律之外的内在标准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凭借这 种内在标准去维护自己的利益。纳税人所能行使的是法律所规定的企业权益。因 为权利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的规定,它对权利拥有者来说是属于客观方面( 非企业主观方面);二是权利拥有者在主观上的能动行为(企业主观方面)。前 者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具有强制性。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是实施权利的前提,但还 需要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主动地实现其需求,即企业对自己主动采取的行为 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并能预测将给企业带来的利益。税收筹划就是这种 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 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 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纳 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具有明显的排它性和利己性的特征。   税收筹划应是在企业权利的边界内或边界线上。超越企业权利的范围和边界, 必然构成对企业义务的违背、践踏;而超越企业义务的范围和边界,又必然构成 对企业权利的破坏和侵犯。对纳税人来说,遵守权利的界限是其应承担的义务, 不超出承担义务的界限又是其应有的权利。税收筹划没有超越企业权利的范围, 应属于企业的正当权利。   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属于企业应有的社会权利。 它不该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经营状况、贡献大小不同而不等。在税 收筹划上,政府不能以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划界,对前者采取默许或认同态度, 对后者则反对和制止。其实,反对企业正当的税收筹划活动,恰恰助长了偷税、 逃税及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因此,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 办法是让企业(纳税人)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其中包括税收筹划),而不是 剥夺其权利,促使其走违法之道。           (a200004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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