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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赠送房屋应该纳税

录入时间:2000-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0信息】 最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地税稽查 分局在稽查工作中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销售中有赠送房屋行为。这 些公司在房屋赠送出去后不计收入,只计成本,造成实际上的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 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该依法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公司将商品房无偿赠与他人,应比照同等同类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 营业税。如果没有同等同类商品房可比较,按照《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税务 机关可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是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 格核定;二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是按下列 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a200004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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