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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开具“专用缴款书”后,其多缴或少缴部分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0-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2000信息】 对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 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自产货物;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 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成套机电 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以及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 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回出口的货物,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或按征 收率计算缴纳的税款,其少缴部分应补缴入库;多缴部分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审查确属自产产品,并核实进项发票真实、资金往来、生产经营规模正常、没有 偷漏和欠缴增值税情况后,允许在当期或下期应缴纳增值税税款中予以抵减。如 果供货企业在一个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 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以办理退库。为简化计算, 可按纳税人当期全部应纳税额与当期已缴纳税额(包括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 或按征收率已计算缴库的税额)之差计算,即当期全部应纳税额大于当期已缴纳 税额的差额,视为少缴部分应补缴入库;当期全部应纳税额小于已缴纳税额的差 额,视为多缴部分,在下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中予以抵减或按有关规定由各区县 国家税务局审批办理退库。             (m200003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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