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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校办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能否开具“专用缴款书”

录入时间:2000-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2000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 号、156号文件规定,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 的货物,不享受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对民 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应 与其他货物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填开“专用 缴款书”。                    (m200003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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