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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特区出口企业,能否开具“专用缴款书”

录入时间:2000-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2000信息】 对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深圳、 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经贸委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但生产企业 应提供经济特区经贸委批准出口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复印件)。                          (m200003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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