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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合一企业生产的货物能否开具“专用缴款书”?

录入时间:2000-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2000信息】 对既提供加工制造业务,又从事商品 批发、零售(或服务)的工贸合一企业,将其自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 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专用缴 款书”。 工贸合一企业以自己购买的原材料委托工业企业加工收回后用于出口的货物, 可以比照前款第58条的规定,视同自产货物,开具“专用缴款书”。 对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工贸合一的企业加工并收回出口的货物, 可以开具“专用缴款书”。 工贸合一的企业,无论是企业生产、委托加工或受托加工用于出口的货物, 在开具“专用缴款书”时,除要求企业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工 贸合一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制造、加工能力, 对不能提供制造、加工业务的工贸合一企业销售的货物,一律不予开具“专用缴 款书”。                     (m200003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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