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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能否开具“专用缴款书”?

录入时间:2000-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2000信息】 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 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开具“专用缴款书”,对生产企 业将自己购买的原材料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 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视同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处理,经严格审查后,委托、受托 双方确属生产企业的,可以开具“专用缴款书”。   (m2000030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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