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企业和货物可以开具“专用缴款书”?
录入时间:2000-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2000信息】 (1)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
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是指提供制造、加工业务的企业。货物是指
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
市县外贸企业是指经营出口货物收购业务的地市级外贸企业和县市级外贸企
业,包括具有直接进出口经营权的地市级外贸企业和县市级外贸企业。
(2)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
口的农业产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农业产品收购单位是指经营农、
林、牧、水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
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包括:①动植物油。②食品与饮料(罐头除
外)。③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④经过加工的毛皮。⑤木制品(家具除外)、
木浆。⑥藤、柳、竹、草制品。⑦奶油、乳酪。⑧洗净动物毛,洗净动物油(包
括洗净羽绒),洗净肠衣。⑨珍珠制品⑩木炭。11.植物增稠剂。12.夏布。13.
混纺纱(棉、化纤混纺纱除外)等。
(3)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
根据规定,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须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定并报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4)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以来
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 (m2000030100311)